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昨天,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4部門聯合發佈通告,督促在逃境外經濟犯投案自首,今年12月1日前自動投案並自願回國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部門表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都適用該通告。
  自動投案可減輕處罰
  據瞭解,4部門此次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是為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給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通告明確指出,自通告發佈之日起至今年12月1日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輓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可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如果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逾期不投案從嚴懲處
  通告中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複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全國公安機關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代號“獵狐”2014)目前已取得階段性重大戰果,先後從40餘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128名。
  >>追訪
  我國將建外逃人員數據庫
  據新華社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黃樹賢,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下一步,我國將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及時掌握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情況。
  黃樹賢指出,凡發生外逃事件的地方和部門必須及時報告、及時處置,否則就是失職,必須追究責任。同時,將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闢專欄,接受海內外的舉報。將根據追逃追贓的主要方向和重點對象,聚焦重點國家,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地推進重點個案追逃追贓工作。把追逃追贓工作提升至構建國家間政治與外交關係的戰略高度,表達我方主張,做好重點國家工作,推動有關國家拒絕為腐敗分子提供“避風港”。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對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加強黨員幹部出入境證照、出入境資金監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敗分子外逃。  (原標題:外逃經濟犯投案自首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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